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 GB51348-2019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原則及條文說明
13.3.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原則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聯動控制的單體建筑或群體建筑,應設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設置在建筑物首層或地下一層,宜選擇在便于通向室外的部位。
2 民用建筑內由于管理需求,設置多個消防控制室時,宜選擇靠近消防水泵房的消防控制室作為主消防控制室,其余為分消防控制室。分消防控制室應負責本區域火災報警、疏散照明、消防應急廣播和聲光警報裝置、防排煙系統、防火卷簾、消火栓泵、噴淋消防泵等聯動控制和轉輸泵的連鎖控制。
3 不具備設置分消防控制室條件的超高層建筑裙房以上部分,有需求的業態可設置值班室。
4 集中報警系統和控制中心報警系統中的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在滿足下列條件時,可設置在值班室或無人值班的場所:
1)本區域的火災自動報警控制器(聯動型)在火災時不需要人工介入,且所有信息已傳至消防控制室;
2)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所有信息在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上均有顯示。
5 主消防控制室與分消防控制室的集中報警控制器應組成對等式網絡。主消防控制室應能自動或手動控制分消防控制室所轄消防設備。設備運行狀態及報警信息除在各分消防控制室的圖形顯示裝置上顯示外,尚應在主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上顯示。
6 超高層建筑設置的轉輸水泵,應由設置在避難層的轉輸水箱上的液位控制器控制,轉輸水泵的控制應自成系統,均由主消防控制室控制。各轉輸水箱上的液位、轉輸泵的運行信號應在主消防控制室顯示。
7 主控制室火災報警控制器接到區域報警控制器的報警后,應自動或手動啟動消防設備,并向其他未發生火災的區域發出指令點亮疏散照明、啟動應急廣播和警報裝置。
8 對于集中報警系統和控制中心報警系統,宜采用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火災自動報警及聯動控制方式。
13.3.2 居住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和本標準第13.2.1條的要求設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住宅公共門廳有人值班時,宜采用集中報警系統和區域報警系統組成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且在住宅公共門廳設置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當住宅公共門廳無人值班時,應按本標準第13.3.1條第8款要求,在住宅公共門廳設置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
2 當居住區規模大,設有多個消防水泵房時,宜采用消防控制中心報警系統;
3 住宅戶內設置的家用感煙探測器可直接接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報警總線;當采用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與家用感煙探測器組合探測報警時,每戶按一個探測區域劃分。
13.3.3 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公共建筑,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裙房以上部分宜采用集中報警系統和區域報警系統組成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集中報警控制器與區域報警控制器之間宜采用環形接線;
2 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區域報警控制器的分支回路不應跨越避難層;
3 各避難層內的消防應急廣播應采用獨立的廣播分路;
4 各避難層與消防控制室之間應設置獨立的有線和無線呼救通信。
13.3.4 大型庫房、大廳、室內廣場等高大空間建筑,宜選用火焰探測器、線型光束感煙探測器、管路吸氣式感煙探測器、圖像型感煙火災探測器或其組合。
13.3.5 設有可燃氣體探測器場所,應在探測器報警后自動關閉可燃氣體閥門。
13.3.6 消防應急廣播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應設置消防應急廣播系統,并應按疏散樓層或報警區域劃分分路配線;各輸出分路應設有輸出顯示信號和保護、控制裝置;
2 當任一分路有故障時,不應影響其他分路的正常廣播;
3 消防應急廣播用揚聲器不宜加開關;當加開關或設有音量調節器時,應采用三線式配線,火災時強制消防應急廣播播放;
4 消防應急廣播饋線電壓宜采用24V安全電壓;
5 電梯前室、疏散樓梯間內應設置應急廣播揚聲器;
6 消防應急廣播系統設計除應執行本條規定外,尚應符合本標準第16.2.9條、第16.2.10條的規定。
13.3.7 消防專用電話網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專用電話網絡應為獨立的消防通信系統;
2 消防電話總機應有消防電話通話錄音功能;
3 消防通信系統應采用不間斷電源供電。
13.3.8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應設置消防電源監控系統,其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電源監控器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用于監控消防電源的工作狀態,故障時發出報警信號。
2 消防設備電源監控點宜設置在下列部位:
1)變電所消防設備主電源、備用電源專用母排或消防電源柜內母排;
2)為重要消防設備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消防電梯、防排煙風機、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防火卷簾門等供電的雙電源切換開關的出線端;
3)無巡檢功能的EPS應急電源裝置的輸出端;
4)為無巡檢功能的消防聯動設備供電的直流24V電源的出線端。
13.3.9 消防控制室的防雷與接地應符合本標準第23.5節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13.3.1 第2款一第4款 主要針對的是城市綜合體和建筑高度超過100m 的高層建筑,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的設計原則和要求。上述建筑具有業態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復雜等特點,一些業態要求所轄區域內的火災自動報警及聯動系統由自己管理。
在不具備設置分消防控制室條件的超高層建筑裙房以上部分,有需求的業態可將報警控制器設置在有人值班的場所。該場所即為《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2013第3.3.2條所指的“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設置在有人值班的場所”。其功能為保護設備安全及方便值班人員現場查驗。可專門設置也可與其他值班室合用,值班室不具有手動控制功能。
第6款 本款根據超高層建筑設有轉輸泵系統和高層建筑內未設置轉輸泵系統兩種情況,規定了主消防控制室、各分消防控制室的功能,各分消防控制室與主消防控制室信息共享的原則。
13.3.2 住宅小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和本標準第 13.2.1條的要求設置。
第2款 本款規定當居住區規模大,設有多個消防水池時,建議采用消防控制中心報警系統。按消防水池的數量設置總控制室和n-1個分消防控制室,n為消防水池的數量。
增設分消防控制室,主要原因如下:
1 系統過大,不易穩定運行;
2 系統報警點和輸入輸出點太多,系統布線勢必很遠,火災確認就比較困難。
由于上述原因作本條規定。
第3款 住宅戶內應首先設置家用感煙火災探測器和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當獨立式感煙探測器直接接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報警總線時,其接口的通信協議應與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接口通信協議相兼容,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 的規定。
13.3.3 本標準補充了建筑高度超過100m 的高層民用建筑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要求。
第1款 推薦塔樓采用集中報警系統和區域報警系統組成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區域報警控制器與集中報警控制器之間采用環形接線,主要是從系統故障風險分擔的角度制定的,系統在運行中如集中報警控制器故障,區域報警控制器還在工作值班。如區域報警控制器故障,只影響塔樓局部報警癱瘓,亦可減少故障波及面。采用環形接線提高了系統可靠性,如環形接線發生一點斷線,不影響系統工作。
第2款 規定每臺區域報警控制器分支回路不應跨越避難層,是從防止火災蔓延的角度制定的,以免避難層上層發生火災蔓延至下一層。
第4款 規定各避難層與消防控制室之間應設置獨立的有線和無線呼救通信,是保證火災時避難層能夠與消防控制室可靠通信的措施。有線通信指專線消防電話,無線通信是在避難層(間)設置無線對講分級。
13.3.7 消防專用通信是指具有一個獨立的火警電話通信系統。條文規定的獨立通信系統不能用建筑工程中的市話通信系統(市話用戶線)或本工程電話站通信系統(小總機用戶線)代用。
本文原則上讓相關行業能了解最新國家規定,調整、提高自身產品符合國家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