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2部分: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
Combustible gas detectors-Part 2:Household
combustible gas detectors
GB15322.2-2019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2019-10-14發布2020-11-01實施
本部分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GB15322《可燃氣體探測器》分為以下部分:
——第1部分:工業及商業用途點型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2部分: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3部分:工業及商業用途便攜式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4部分:工業及商業用途線型光束可燃氣體探測器。
本部分為GB15322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部分代替GB15322.2-2003《可燃氣體探測器第2部分:測量范圍為0~100%LEL的獨立式可燃氣體探測器》和GB15322.5-2003《可燃氣體探測器第5部分:測量人工煤氣的獨立式可燃氣體探測器》。本部分與GB15322.2-2003和GB15322.5-2003相比,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將GB15322.2-2003和GB15322.5-2003的內容合并為一個部分;
——增加了探測器功能方面的要求(見3.3.1);
——修改了在各項試驗條件下對探測器報警動作值的要求(見第3章,GB15322.2-2003和GB15322.5-2003的第5章);
——增加了預熱期間報警試驗和防爆性能試驗(見3.3.7、3.3.8);
——電磁兼容試驗項目中增加了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和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試驗(見3.3.13);
——增加了抗中毒性能試驗和低濃度運行試驗(見3.3.17、3.3.18);
——針對探測一氧化碳的探測器增加了一氧化碳低濃度響應性能試驗(見3.3.20)。
本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提出并歸口。
本部分起草單位:應急管理部沈陽消防研究所、北京市消防救援總隊、中國城市燃氣協會、漢威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阜陽華信電子儀器有限公司、成都安可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濟南本安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英吉森安全消防系統(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惟泰安全設備有限公司、海南民生管道燃氣有限公司、北京品傲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達江電子儀器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張穎蹤、趙宇、邵宇、唐皓、楊欣、王宇行、郭立治、丁宏軍、郭春雷、康衛東、費春祥、蔣妙飛、鄧麗紅、趙英然、馬長城、姜波、孟宇、朱剛、馬祖林、葉曉平、王建剛、欒軍。
本部分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 15322-1994;
——GB15322.2-2003;
——GB15322.5-2003。
1范圍
GB15322的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的要求、試驗、檢驗規則和標志。
本部分適用于家庭環境使用的用于探測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等可燃氣體及其不完全燃燒產物的探測器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9969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GB12978消防電子產品檢驗規則
GB15322.1一2019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1部分:工業及商業用途點型可燃氣體探測器
GB/T16838消防電子產品 環境試驗方法及嚴酷等級
GB/T17626.2-2018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
GB/T17626.3-2016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
GB/T17626.4-2018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
GB/T17626.5-2008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
GB/T17626.6一2017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
GB23757消防電子產品防護要求
3要求
3.1總則
3.2外觀要求
3.3性能
3.1總則
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以下簡稱“探測器”)應滿足第3章的相關要求,并按第4章的規定進行試驗,以確認探測器對第3章要求的符合性。
3.2外觀要求
3.2.1探測器應具備產品出廠時的完整包裝,包裝中應包含質量檢驗合格標志和使用說明書。
3.2.2探測器表面應無腐蝕、涂覆層脫落和起泡現象,無明顯劃傷、裂痕、毛刺等機械損傷,緊固部位無松動。
3.3性能
3.3.1一般要求
3.3.1.1探測器應采用36V及以下的直流電壓或220V交流電壓供電,采用外部直流電源供電的探測器應由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供電,且應具有極性反接的保護措施。采用電池供電的探測器應具有防止極性反接的電池安裝結構,當電池被取走時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識。
3.3.1.2探測器表面應具有工作狀態指示燈,指示其正常監視、故障、報警工作狀態,正常監視狀態指示應為綠色,故障狀態指示應為黃色,報警狀態指示應為紅色,指示燈應有中文功能注釋。在5lx~500lx光照條件下、正前方5m處,指示燈的狀態應清晰可見。
注:正常監視狀態指探測器接通電源正常工作,且未發出報警信號或故障信號時的狀態。
3.3.1.3探測器應具有氣體傳感器壽命狀態指示功能,并滿足以下要求:
a)氣體傳感器壽命狀態指示應為黃色;
b)探測器累計工作時間達到氣體傳感器使用期限時,狀態指示應閃亮;
c)探測器表面應有提示氣體傳感器失效或壽命到期需更換的明顯標識;
d)探測器使用說明書中應注明氣體傳感器的使用期限。
3.3.1.4具有濃度顯示功能的探測器,在5lx~500lx光照條件下、正前方1m處,顯示信息應清晰可見。
3.3.1.5在額定工作電壓條件下,探測器報警聲信號在距其正前方1m處的最大聲壓級(A計權)應不小于70dB,不大于115dB。
3.3.1.6探測器應具有控制輸出功能。控制輸出接口的類型和容量應與制造商規定的配接產品或執行部件相匹配,且應在使用說明書中注明。如探測器的控制輸出接口具有延時功能,其最大延時時間不應超過30s。
3.3.1.7探測器應具有能夠與控制和指示設備連接的聯網接口(僅以電池供電的探測器除外),聯網接口應能輸出與其測量濃度相對應的信號及探測器正常監視、故障、報警、傳感器壽命狀態信號。信號的類型、參數等信息應在使用說明書中注明。
3.3.1.8探測器在被監測區域內的可燃氣體濃度達到報警設定值時,應能發出報警信號,再將探測器置于正常環境中,30s內應能自動(或手動)恢復到正常監視狀態。
3.3.1.9探測器的報警設定值應在5%LEL~25%LEL范圍,其量程上限應不低于報警設定值的2倍且不小于15%LEL;探測一氧化碳的探測器,其報警設定值應在150×10-6(體積分數)~300×10-6(體積分數)范圍,注:爆炸下限(LEL)為可燃氣體或蒸氣在空氣中的最低爆炸濃度。
3.3.1.10探測器采用插拔結構氣體傳感器時,應具有結構性的防脫落措施。氣體傳感器發生脫落時,探測器應能在30s內發出故障信號。
3.3.1.11探測器應具有對其聲光部件手動自檢功能,其控制輸出接口在自檢期間應延時7s~30s動作。
3.3.1.12探測器的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應滿足GB23757中規定的IP30等級的要求。
3.3.1.13探測器的型號編制應符合GB15322.1-2019中附錄A的規定。
3.3.1.14探測器內部應具有計時裝置,日計時誤差不應超過30s。
3.3.1.15探測器內部應具有報警歷史記錄功能,歷史記錄在探測器掉電后應能保存。歷史記錄的類型和條數應滿足以下要求:
a)探測器報警記錄:不少于200條;
b)探測器報警恢復記錄:不少于200條;
c)探測器故障記錄:不少于100條;
d)探測器故障恢復記錄:不少于100條;
e)探測器掉電記錄:不少于50條;
f)探測器上電記錄:不少于50條;
g)氣體傳感器失效記錄:不少于1條。
3.3.1.16探測器內部應具有讀取接口,使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或探測器報警歷史信息記錄讀取裝置應能對探測器的報警歷史記錄完整讀取,讀取接口的物理特性和通信協議參見附錄A。
3.3.1.17探測器應在使用說明書中注明存儲器中各類報警歷史記錄的最大存儲條數。
3.3.1.18探測器的使用說明書應滿足GB/T9969的相關要求。
3.3.2報警動作值
3.3.2.1在本部分規定的試驗項目中,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不應低于5%LEL,探測一氧化碳的探測器,其報警動作值不應低于50×10-6(體積分數)。
注:爆炸下限(LEL)為可燃氣體或蒸氣在空氣中的最低爆炸濃度。
3.3.2.2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3%LEL,探測一氧化碳的探測器,其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50×10-6(體積分數)。
3.3.3量程指示偏差(適用于具有濃度顯示功能的探測器)
在探測器量程內選取若干試驗點作為基準值,使被監測區域內的可燃氣體濃度分別達到對應的基準值,探測器在試驗點上的可燃氣體濃度顯示值與基準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3%LEL,探測一氧化碳的探測器,其濃度顯示值與基準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80×10-6(體積分數)。
3.3.4響應時間
具有濃度顯示功能的探測器,向其通入流量為500mL/min,濃度為滿量程的60%的試驗氣體,保持60s,記錄探測器的顯示值作為基準值,顯示值達到基準值的90%所需的時間為探測器的響應時間。不具有濃度顯示功能的探測器,向其通入流量為500mL/min,濃度為報警設定值1.6倍的試驗氣體并開始計時,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所需的時間為探測器的響應時間。探測一氧化碳的探測器,其響應時間不應大于60s,其他氣體探測器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30s。
3.3.5方位
探測器在安裝平面內順時針旋轉,每次旋轉45°,分別測量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3%LEL;探測一氯化碳的探測器,其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50×10-6(體積分數)。
3.3.6報警重復性
對同一只探測器重復測量報警動作值6次,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3%LEL,探測一氧化碳的探測器,其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50×10-6(體積分數)。
3.3.7預熱期間報警
將探測器在不通電狀態下放置24h后,使其在試驗氣體濃度為30%LEL的環境條件下恢復供電,探測一氧化碳的探測器在一氧化碳濃度為380×10-6(體積分數)的環境條件下恢復供電,探測器應能在恢復供電后的5min之內發出報警信號。
3.3.8防爆性能
將不通電狀態的探測甲烷或一氧化碳的探測器置于甲烷濃度為8.5%(體積分數)的試驗箱中,探測丙烷的探測器置于丙烷濃度為4.6%(體積分數)的試驗箱中,保持5min。將探測器恢復供電,保持5min,期間不應發生可燃氣體引燃或爆炸現象。
3.3.9電壓波動(不適用于僅以電池供電的探測器)
將探測器的供電電壓分別調至其額定電壓的85%和115%,測量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3%LEL,探測一氧化碳的探測器,其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50×10-6(體積分數)。
3.3.10電池容量
3.3.10.1對僅以電池供電的探測器,以25倍最大工作電流對電池放電30d,放電結束后,探測器的電池容量應能保證其正常工作不少于2h,在電池電量低時,探測器應能發出與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聲、光指示信號,控制輸出接口應能正常驅動其配接產品或執行部件。
3.3.10.2具有備用電池的探測器,在以主電和備電兩種不同供電條件下工作時,狀態指示應有區別。
備用電池容量應能保證其正常工作不少于8h。在備用電池電量低時,探測器應能發出與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聲、光指示信號,控制輸出接口應能正常驅動其配接產品或執行部件。
3.3.10.3在指示電池電量低時,測量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5%LEL,探測一氧化碳的探測器,其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80×10-6(體積分數)。
3.3.11絕緣電阻
探測器的外部帶電端子和電源插頭的工作電壓大于50V時,外部帶電端子和電源插頭與外殼間的絕緣電阻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應不小于100MΩ。
3.3.12電氣強度
探測器的外部帶電端子和電源插頭的工作電壓大于50V時,外部帶電端子和電源插頭應能耐受頻率為50Hz、有效值電壓為1250V的交流電壓,歷時60s的電氣強度試驗,試驗期間,探測器不應發生擊穿放電現象,試驗后,探測器功能應正常。
3.3.13電磁兼容性能
探測器應能耐受表1所規定的電磁干擾條件下的各項試驗,試驗期間,探測器不應發出報警信號或故障信號。試驗后,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5%LEL,探測一氧化碳的探測器,其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80×10-6(體積分數)。
3.3.14氣候環境耐受性
探測器應能耐受表2所規定的氣侯環境條件下的各項試驗,試驗期間,探測器不應發出報警信號或故障信號,試驗后,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10%LEL,探測一氯化碳的探測器,其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160×10-6(體積分數)。
3.3.15機械環境耐受性
探測器應能耐受表3所規定的機械環境條件下的各項試驗,運行試驗期間,探測器不應發出報警信號或故障信號,試驗后,探測器不應有機械損傷和緊固部位松動,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5%LEL,探測一氧化碳的探測器,其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80×10-6(體積分數)。
3.3.16抗氣體干擾性能
使探測器分別在下述氣體干擾環境中工作30min,期間探測器不應發出報警信號或故障信號:
a)乙酸:(6000士200)×10-6(體積分數);
b)乙醇:(2000±200)×10-6(體積分數)。
每種氣體干擾后使探測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1h,然后測量其報警動作值。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5%LEL。探測一氧化碳的探測器,其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80×10-6(體積分數)。
3.3.17抗中毒性能
使探測器在可燃氣體濃度為1%LEL[探測一氧化碳的探測器,一氧化碳濃度為10×10-6(體積分數)],和六甲基二硅醚蒸氣濃度為(10士3)×10-6(體積分數)的混合氣體環境中工作40min,期間探測器不應發出報警信號或故障信號,環境干擾后使探測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20min,然后測量其報警動作值,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10%LEL。探測一氧化碳的探測器,其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160×10-6(體積分數)。
3.3.18低濃度運行
使探測器在可燃氣體濃度為20%低限報警設定值的環境中工作4h。運行期間,探測器不應發出報警信號或故障信號,使探測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20min,然后測量其報警動作值,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5%LEL,探測一氧化碳的探測器,其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80×10-6(體積分數)。
3.3.19長期穩定性
使探測器在正常大氣條件下連續工作28d后,測量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探測器在連續工作期間不應發出報警信號或故障信號,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5%LEL,探測一氧化碳的探測器,其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80×10-6(體積分數)。
3.3.20一氧化碳低濃度響應性能(僅適用于探測一氧化碳的探測器)使探測器在一氧化碳濃度為(70士5)×10-6(體積分數)的環境中連續工作,探測器在開始的60min內不應發出報警信號,在之后的180min內應發出報警信號。
4試驗
4.1試驗綱要
4.2基本性能試驗
4.3報警動作值試驗
4.4量程指示偏差試驗(適用于具有濃度顯示功能的試樣)
4.5響應時間試驗
4.6方位試驗
4.7報警重復性試驗
4.8預熱期間報警試驗
4.9防爆性能試驗
4.10電壓波動試驗(不適用于僅以電池供電的試樣)
4.11電池容量試驗
4.12絕緣電阻試驗
4.13電氣強度試驗
4.14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
4.15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
4.16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不適用于僅以電池供電的試樣)
4.17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不適用于僅以電池供電的試樣)
4.18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試驗(不適用于僅以電池供電的試樣)
4.19高溫(運行)試驗
4.20低溫(運行)試驗
4.21恒定濕熱(運行)試驗
4.22振動(正弦)(運行)試驗
4.23振動(正弦)(耐久)試驗
4.24跌落試驗
4.25抗氣體干擾性能試驗
4.26抗中毒性能試驗
4.27低濃度運行試驗
4.28長期穩定性試驗
4.29一氧化碳低濃度響應性能試驗(僅適用于探測一氧化碳的試樣)
4.1試驗綱要
4.1.1大氣條件
如在有關條文中沒有說明,各項試驗均在下述正常大氣條件下進行
——溫度:15℃~35℃
——相對濕度:25%~75%;
——大氣壓力:86kPa~106kPa。
4.1.2試驗樣品
試驗樣品(以下簡稱“試樣”)數量為12只,試驗前應對試樣予以編號。
4.1.3外觀檢查
試樣在試驗前應檢查外觀是否滿足3.2的要求。
4.1.4試驗前準備
將試樣在不通電條件下依次置于以下環境中:
a)-25℃±3℃,保持24h;
b)正常大氣條件,保持24h;
c)55℃±2℃,保持24h;
d)正常大氣條件,保持24h。
4.1.5試樣的安裝
試驗前試樣應按照制造商規定的正常使用方式安裝,采用外部直流電源供電的試樣應與制造商規定的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連接,使其在正常大氣條件下通電預熱20min。
4.1.6容差各項試驗數據的容差均為±5%。
4.1.7試驗氣體
配制試驗氣體的可燃氣體純度應不低于99.5%。除相關試驗外,試驗氣體應由可燃氣體與潔凈空氣混合而成,試驗氣體濕度應符合正常濕度條件,配氣誤差應不超過報警設定值的±2%。
4.1.8試驗程序
試驗程序見表4
4.2基本性能試驗
4.2.1檢查試樣的供電方式是否符合3.3.1.1的規定。采用外部直流電源供電的試樣,將其電源極性反接,檢査試樣是否具有極性反接的保護措施。采用電池供電的試樣,檢查其是否具有防止極性反接的電池安裝結構,取出試樣的電池,檢查其是否有明顯的警示標識。
4.2.2檢查并記錄試樣工作狀態指示燈的指示和功能注釋情況是否符合3.3,1,2的規定。
4.2.3檢查并記錄試樣的氣體傳感器壽命狀態指示功能是否符合3.3,1,3的規定。
4.2.4具有濃度顯示功能的試樣,向其通入試驗氣體,檢查并記錄試樣的濃度顯示情況。
4.2.5向試樣通入試驗氣體使其發出報警信號,檢查并記錄試樣的報警設定值和量程設置是否符合3.3.1.9的規定,測量試樣正前方1m處報警聲信號的聲壓級(A計權)。將試樣置于正常環境中并開始計時,檢查并記錄其報警狀態的恢復情況。
4.2.6將試樣與制造商規定的配接產品或執行部件連接,使試樣發出報警信號,檢查并記錄試樣的控制輸出接口是否動作。控制輸出接口如具有延時功能,測量并記錄其最大延時時間。
4.2.7將試樣的聯網接口與制造商規定的控制和指示設備連接,向試樣通入試驗氣體,改變試樣的工作狀態,檢查并記錄控制和指示設備上試樣的測量濃度和工作狀態顯示情況。
4.2.8試樣的氣體傳感器如采用插拔結構,檢查其是否具有結構性的防脫落措施。移除氣體傳感器檢查并記錄試樣的故障狀態指示情況。
4.2.9對試樣進行自檢操作,檢查并記錄其聲光部件的自檢情況,測量控制輸出接口的動作延時時間。
4.2.10按GB23757規定的方法,檢查試樣的外殼防護等級。
4.2.11檢查試樣的型號編制是否符合GB15322.1-2019中附錄A的規定。
4.2.12將試樣內部的讀取接口與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或附錄A規定的探測器報警歷史記錄讀取裝置連接,檢查控制器或讀取裝置能否完整讀取試樣的報警歷史記錄。檢查并記錄試樣內部計時裝置的計時誤差和報警歷史記錄功能是否符合3.3.1.14和3.3.1.15的規定。
4.2.13檢査探測器的使用說明書是否滿足GB/T9969的相關要求,其中是否注明存儲器中各類報警歷史記錄的最大存儲條數,是否注明控制輸出接口的類型和容量,是否注明聯網接口輸出信號的類型參數等信息。
4.3報警動作值試驗
4.3.1試驗步驟
將試樣安裝于試驗箱中,使其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啟動通風機,使試驗箱內氣流速率穩定在0.8m/s±0,2m/s,再以不大于1%LEL/min對于探測一氧化碳的試樣,速率為不大于50×10-6(體積分數)/min】的速率增加試驗氣體的濃度,直至試樣發出報警信號,記錄試樣的報警動作值。
4.3.2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GB15322.1-2019中附錄B的要求。
4.4量程指示偏差試驗(適用于具有濃度顯示功能的試樣)
4.4.1試驗步驟
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分別使被監測區域內的可燃氣體濃度達到其滿量程的25%、50%和75%,試驗期間每個濃度的試驗氣體應至少保持60s,記錄試樣的濃度顯示值。
4.4.2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GB15322.1-2019中附錄B的要求。
4.5響應時間試驗
4.5.1試驗步驟
4.5,1.1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4.5.1.2具有濃度顯示功能的試樣,向其通入流量為500ml/min,濃度為滿量程的60%的試驗氣體保持60s,記錄試樣的顯示值作為基準值。將試樣置于正常環境中通電5min,以相同流量再次向試樣通入濃度為滿量程的60%的試驗氣體并開始計時,當試樣的顯示值達到90%基準值時停止計時,記錄試樣的響應時間t90。
4.5.1.3不具有濃度顯示功能的試樣,向其通入流量為500mL/min,濃度為報警設定值1.6倍的試驗氣體并開始計時,當試樣發出報警信號時停止計時,記錄試樣的響應時間。
4.5.2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包括氣體分析儀、計時器。
4.6方位試驗
4.6.1試驗步驟
將試樣安裝于試驗箱中,使其處于正常監視狀態。試樣在安裝平面內順時針旋轉,每次旋轉45°,按4.3規定的方法,分別測量試樣在不同方位的報警動作值。
4.6.2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GB15322.1-2019中附錄B的要求。
4.7報警重復性試驗
4.7.1試驗步驟
按4.3規定的方法重復測量同一試樣的報警動作值6次。
4.7.2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GB15322.1-2019中附錄B的要求。
4.8預熱期間報警試驗
4.8.1試驗步驟
將試樣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放置24h,期間試樣不通電。將被監測區域內的可燃氣體濃度升至30%LEL。對于探測一氧化碳的試樣,將一氧化碳濃度升至380×10-6(體積分數)。對試樣恢復供電并開始計時,當試樣發出報警信號后停止計時,記錄試樣恢復供電后的報警時間。
4.8.2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包括氣體分析儀、計時器。
4.9防爆性能試驗
4.9.1試驗步驟
將試樣安裝于隔爆試驗箱中,按3.3.8的規定將試驗箱內的可燃氣體濃度升至對應值,期間試樣不通電,保持5min。對試樣恢復供電并開始計時,保持5min,觀察并記錄試驗箱內的試驗氣體是否發生引燃或爆炸現象。
4.9.2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包括隔爆試驗箱、氣體分析儀、計時器。
4.10電壓波動試驗(不適用于僅以電池供電的試樣)
4.10.1試驗步驟
將試樣的供電電壓分別調至其額定電壓的85%和115%,按4.3規定的方法測量試樣的報警動作值。
4.10.2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GB15322.1-2019中附錄B的要求。
4.11電池容量試驗
4.11.1試驗步驟
4.1.1.1僅以電池供電的試樣,將滿容量電池以25倍的試樣最大工作電流放電30d后,將電池裝入試樣中,檢查并記錄試樣的電池電量指示情況。在指示電池電量低時,檢查并記錄試樣的聲、光指示信號是否與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檢查試樣的控制輸出接口是否能正常驅動其配接產品或執行部件,并按4.3規定的方法測量試樣的報警動作值。
4.1.1.2具有備用電池的試樣,檢查并記錄試樣在不同供電條件下的狀態指示是否有區別。使試樣在滿容量備用電池供電條件下正常工作8h后,檢查并記錄試樣的備用電池電量指示情況。在指示備用電池電量低時,檢查并記錄試樣的聲、光指示信號是否與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檢查試樣的控制輸出接口是否能正常驅動其配接產品或執行部件,并按4.3規定的方法測量試樣的報警動作值。
4.11.2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GB15322.1-2019中附錄B的要求。
4.12絕緣電阻試驗
4.12.1試驗步驟
在正常大氣條件下,用絕緣電阻試驗裝置,分別對試樣的下述部位施加500V±50V直流電壓,持續60s±5s,測量試樣的絕緣電阻值:
a)工作電壓大于50V的外部帶電端子與外殼間;
b)工作電壓大于50V的電源插頭或電源接線端子與外殼間(電源開關置于開位置,不接通電源)。
4.12.2試驗設備
應采用滿足下述技術要求的絕緣電阻試驗裝置:
a)試驗電壓:500V±50V
b)測量范圍:0MΩ~500MΩ;
c)最小分度:0.1MΩ
d)計時:60s±5s。
4.13電氣強度試驗
4.13.1試驗步驟
4.13.1.1將試樣的接地保護元件拆除。用電氣強度試驗裝置,以100V/s~500V/s的升壓速率,分別對試樣的下述部位施加1250V/50Hz的試驗電壓,持續60s±5s,再以100V/s~500V/s的降壓速率使試驗電壓低于試樣額定電壓后,方可斷電:
a)工作電壓大于50V的外部帶電端子與外殼間;
b)工作電壓大于50V的電源插頭或電源接線端子與外殼間(電源開關置于開位置,不接通電源)。
4.13.1.2試驗后,對試樣進行功能檢查。
4.13.2試驗設備
應采用滿足下述技術要求的電氣強度試驗裝置:
a)試驗電壓:電壓為0V~1250V(有效值)連續可調,顆率為50Hz;
b)升、降壓速率:100V/s~500V/s;
c)計時:60s±5s;
d)擊穿報警預置電流:20mA。
4.14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
4.14.1試驗步驟
將試樣按GB/T17626.2—2018的規定進行試驗布置,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按GB/T17626.2-2018規定的試驗方法對試樣及耦合板施加符合表1所示條件的靜電放電干擾。條件試驗結束后,按4.3規定的方法測量試樣的報警動作值
4.14.2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GB/T17626.2-2018的要求。
4.15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
4.15.1試驗步驟
將試樣按GB/T17626.3-2016的規定進行試驗布置,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按GB/T17626.3-2016規定的試驗方法對試樣施加符合表1所示條件的射頻電磁場輻射干擾。條件試驗結束后,按4.3規定的方法測量試樣的報警動作值。
4.15.2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GB/T17626.3-2016的要求。
4.16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不適用于僅以電池供電的試樣)
4.16.1試驗步驟
將試樣按GB/T17626.4-2018的規定進行試驗布置,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按GB/T17626.4-2018規定的試驗方法對試樣施加符合表1所示條件的電快速瞬變脈沖群干擾。條件試驗結束后,按4.3規定的方法測量試樣的報警動作值。
4.16.2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GB/T17626.4-2018的要求。
4.17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不適用于僅以電池供電的試樣)
4.17.1試驗步驟
將試樣按GB/T17626.5—2008的規定進行試驗布置,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按GB/T17626.5-2008規定的試驗方法對試樣施加符合表1所示條件的浪涌(沖擊)干擾。條件試驗結束后,按4.3規定的方法測量試樣的報警動作值。
4.17.2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GB/T17626.5-2008的要求。
4.18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試驗(不適用于僅以電池供電的試樣)
4.18.1試驗步驟
將試樣按GB/T17626.6—2017的規定進行試驗布置,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按GB/T17626.6-2017規定的試驗方法對試樣施加符合表1所示條件的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條件試驗結束后,按4.3規定的方法測量試樣的報警動作值。
4.18.2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GB/T17626.6-2017的要求。
4.19高溫(運行)試驗
4.19.1試驗步驟
將試樣安裝于試驗箱中,使其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啟動通風機,使試驗箱內氣流速率穩定在0.8m/s±0.2m/s。以不大于1℃/min的升溫速率將試樣所處環境的溫度升至55℃±2℃,保持2h。在高溫環境條件下,按4.3規定的方法測量試樣的報警動作值。
4.19.2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GB15322.1-2019中附錄B的要求。
4.20低溫(運行)試驗
4.20.1試驗步驟
將試樣安裝于試驗箱中,使其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啟動通風機,使試驗箱內氣流速率穩定在0.8m/s±0.2m/s。以不大于1℃/min的降溫速率將試樣所處環境的溫度降至-10℃±2℃,保持2h。在低溫環境條件下,按4.3規定的方法測量試樣的報警動作值。
4.20.2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GB15322.1-2019中附錄B的要求。
4.21恒定濕熱(運行)試驗
4.21.1試驗步驟
將試樣安裝于試驗箱中,使其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啟動通風機,使試驗箱內氣流速率穩定在0.8m/s±0.2m/s。以不大于1℃/min的升溫速率將試樣所處環境的溫度升至40℃±2℃,然后以不大于5%/min的加濕速率將環境的相對濕度升至93%±3%,保持2h。在濕熱環境條件下,按4.3規定的方法測量試樣的報警動作值。
4.21.2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GB15322.1-2019中附錄B的要求。
4.22振動(正弦)(運行)試驗
4.22.1試驗步驟
將試樣按照制造商規定的正常方式剛性安裝,使其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按GB/T16838中振動(正弦)(運行)試驗規定的試驗方法對試樣施加符合表3所示條件的振動(正弦)(運行)試驗。條件試驗結束后,檢查試樣外觀及緊固部位,按4.3規定的方法測量試樣的報警動作值。
4.22.2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GB/T16838的要求。
4.23振動(正弦)(耐久)試驗
4.23.1試驗步驟
將試樣按照制造商規定的正常方式剛性安裝,試驗期間,試樣不通電。按GB/T16838中振動(正弦)(耐久)試驗規定的試驗方法對試樣施加符合表3所示條件的振動(正弦)(耐久)試驗。條件試驗結束后,檢查試樣外觀及緊固部位,按4.3規定的方法測量試樣的報警動作值。
4.23.2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GB/T16838的要求。
4.24跌落試驗
4.24.1試驗步驟
按表3所示的試驗條件,將非包裝狀態的試樣自由跌落在平滑、堅硬的地面上,期間試樣不通電。條件試驗結束后,檢查試樣外觀及緊固部位,按4.3規定的方法測量試樣的報警動作值。
4.24.2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GB15322.1-2019中附錄B的要求。
4.25抗氣體干擾性能試驗
4.25.1試驗步驟
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將其置于濃度為(6000±200)×10-6(體積分數)的乙酸氣體環境中30min,試驗后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1h,按4.3規定的方法測量試樣的報警動作值。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24h后,將其置于濃度為(2000±200)×10-6(體積分數)的乙醇氣體環境中30min,試驗后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1h,按4.3規定的方法測量試樣的報警動作值。
4.25.2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GB15322.1-2019中附錄B的要求。
4.26抗中毒性能試驗
4.26.1試驗步驟
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將其置于可燃氣體濃度為1%LEL[對于探測一氧化碳的試樣,一氧化碳濃度為10×10-6(體積分數)],和六甲基二硅醚蒸氣濃度為(10士3)×10-6(體積分數)的混合氣體環境中40min。條件試驗結束后,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20min,按4.3規定的方法測量試樣的報警動作值。
4.26.2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GB15322.1-2019中附錄B的要求。
4.27低濃度運行試驗
4.27.1試驗步驟
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將其置于可燃氣體濃度為20%低限報警設定值的環境中,保持4h。條件試驗結束后,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20min,按4.3規定的方法測量試樣的報警動作值。
4.27.2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GB15322.1-2019中附錄B的要求。
4.28長期穩定性試驗
4.28.1試驗步驟
使試樣在正常大氣條件下連續工作28d,期間觀察并記錄試樣的工作狀態。運行結束后,按4.3規定的方法測量試樣的報警動作值。
4.28.2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GB15322.1-2019中附錄B的要求。
4.29一氧化碳低濃度響應性能試驗(僅適用于探測一氧化碳的試樣)
4.29.1試驗步驟
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將其置于一氧化碳濃度為(70士5)×10-6(體積分數)的環境中,保持60min,期間觀察并記錄試樣的工作狀態。如試樣未發出報警信號或故障信號,繼續保持該試驗氣體濃度并重新計時,期間觀察并記錄試樣的工作狀態,直至試樣發出報警信號或計時時間達到180min,停止計時。
4.29.2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包括氣體分析儀、計時器。
5檢驗規則
5.1出廠檢驗
5.2型式檢驗
5.1出廠檢驗
5.1.1制造商在產品出廠前應對探測器至少進行下述試驗項目的檢驗:
a)基本性能試驗;
b)報警動作值試驗;
c)量程指示偏差試驗;
d)響應時間試驗;
e)長期穩定性試驗;
f)絕緣電阻試驗;
g)電氣強度試驗。
5.1.2制造商應規定抽樣方法、檢驗和判定規則。
5.2型式檢驗
5.2.1型式檢驗項目為第4章規定的全部試驗項目。檢驗樣品在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抽取。
5.2.2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時的試制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后,產品的結構、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產工藝等有較大的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
c)產品停產1年以上恢復生產;
d)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整改后;
e)質量監督部門依法提出要求。
5.2.3檢驗結果按GB12978中規定的型式檢驗結果判定方法進行判定。
6標志
6.1總則
6.2產品標志
6.3質量檢驗標志
6.1總則
標志應清晰可見,且不應貼在螺絲或其他易被拆卸的部件上。
6.2產品標志
6.2.1每只探測器均應有清晰、耐久的中文產品標志,產品標志應包括以下內容:
a)產品名稱和型號;
b)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
c)制造商名稱、生產地址;
d)制造日期和產品編號;
e)產品主要技術參數(供電方式及參數、探測氣體種類、量程及報警設定值)。
6.2.2產品標志信息中如使用不常用符號或縮寫時,應在與探測器一起提供的使用說明書中說明。
6.3質量檢驗標志
每只探測器均應有清晰的質量檢驗合格標志